发生交通事故后,驾驶员将伤者送到了医院,驾驶员给伤者家属留下了真实的电话号码。事故民警在现场勘察完之后到医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。作为机动车驾驶员,在没有见到交警之前已经离开了医院。并且关闭了手机。这种行为,我个人认为可以认定为逃逸。
驾驶员为什么被认定为逃逸?
通事故发生之后,驾驶员有抢救伤员的义务,有保护现场的义务,同样也有配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义务。如果在交警对驾驶员进行询问之前,驾驶员就已经离开了。这样很容易出现交警部门在取证的时候,对某些关键性的证据取不到。
比如说,驾驶员可能存在饮酒或者驾驶员存在毒驾的行为。
作为机动车的驾驶员,必须要配合交警的工作,及时的接受交警的询问,保持电话的畅通。当然,如果出现自己的手机没有电的情况下,应该通过其他电话及时的给110拨打。确保交警可以在第一时间找到你,否则的话认定驾驶员逃逸我个人认为是正确的。
逃逸行为是如何认定的?
认定逃逸只需要三个条件就够了。通俗的来说就是
1、明知发生交通事故。
2、逃避法律制裁和逃避承担责任。
3、驾驶车辆或者弃车离开。
在以上的这个案子当中,驾驶员在明知交警会在第一时间内要找他,会对其进行取证而关闭了手机,离开了医院,也相当于离开了警方的视线,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。
我举一个例子。
2019年7月。一辆黑色轿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。电动车上的女子受伤严重,黑色轿车的司机没有受伤。机动车司机在拨打了110电话之后,对现场进行了保护。120医院的急救车比交警部门先到达了现场。黑色轿车的司机陪同伤者坐上120的车去了医院。
医院在对伤者进行救治期间,黑色轿车的司机安排自己的朋友在医院付款和照顾伤者。
交警部门在对事故现场勘查结束之后到医院。对司机进行询问,但是司机已经将电话关机。并且离开了医院。交警部门对司机的朋友进行询问,司机的朋友也不知道机动车的司机到哪了?只是明确的告诉交警是机动车驾驶员安排他过来付款和照顾伤者。交警通过多种方法对司机进行联系都无法联系到。
48小时之后司机到交警队来说明情况,说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非常害怕,所以关闭了手机,也无法说明这48小时在什么地方。
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的时候,认定黑色轿车的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,理由是逃逸。当事人不服向上级机关提出了复核申请,最终上级机关维持了原交警大队的认定。
逃逸行为一定是全部责任吗?
发生交通事故之后,事故民警会对事故现场进行仔细的勘查,搜集事故现场的各种证据,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。
事故民警将会根据分析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,以及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,来划分交通事故的责任。
如果在交通事故当中有当事人存在逃逸行为的话,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如果有证据充分的证明另一方有责任的话,可以减轻逃逸人员的责任。通俗的讲,也就是说逃逸人员最少都要承担主要责任。
我的个人建议。
如果机动车驾驶员被认定为肇事逃逸的话,后果是非常严重的。如果发生的只是轻微的交通事故的话。逃逸行为的驾驶员将会受到1000-2000元的罚款,驾驶证扣12分,拘留15天以下。
如果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,有人死亡的话,将会被终生禁驾,而且会判处有期徒刑3-7年。
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,如有不妥之处,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,谢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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